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财保12号
申请人:肖希平。
被
申请人:王杰。
被
申请人:周龙刚。
申请人肖希平与被申请人王杰、周龙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杰、周龙刚鲁G×××××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信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