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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044号

原告龚乾锋与被告蒲朝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龚乾锋,蒲朝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044号原告龚乾锋,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赵定刚。被告蒲朝文,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乾锋与被告蒲朝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和被告自行和解,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乾锋撤回对被告蒲朝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00元,由原告龚乾锋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曾贵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舟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