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32号
申请人:陈国新,男,汉族,1965年1月生,郯城县人。
被
申请人:朱跃辉,男,汉族,1970年9月生,郯城城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35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跃辉驾驶的鲁QVZ5**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颜丙娜
审判员 杜建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