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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32号

陈国新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郯城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国新,朱跃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32号

申请人:陈国新,男,汉族,1965年1月生,郯城县人。

被

申请人:朱跃辉,男,汉族,1970年9月生,郯城城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35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跃辉驾驶的鲁QVZ5**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颜丙娜

审判员  杜建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