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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963号

赵雪会与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雪会,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63号

原告:赵雪会,女,汉族。

被告: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仲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德胜,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赵雪会与被告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雪会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雪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赵雪会负担。

审判员 林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