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63号
原告:赵雪会,女,汉族。
被告: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仲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德胜,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赵雪会与被告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雪会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雪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赵雪会负担。
审判员 林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