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清(预)字第1号
申请人:刘燕,女,1955年2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刘文友,男,系刘燕父亲。
被
申请人:河南省新乡市荣泰锁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双成,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刘双成,男。申请人刘燕申请被申请人河南省新乡市荣泰锁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一案,本院已将申请书及书面通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清算的申请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刘燕是被申请人公司的股东,被申请人也被法院依法解散,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刘燕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新乡市荣泰锁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 田 伟
审判员 吕 敬
审判员 曹靖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东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