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陈X,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15日,住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岗上村。被告侯X,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5日,住南召县四棵树乡三岔口村。
原告陈X与被告侯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永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高扬
陈X与侯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陈X,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15日,住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岗上村。被告侯X,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5日,住南召县四棵树乡三岔口村。
原告陈X与被告侯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永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