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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1634号

陈X与侯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X,侯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陈X,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15日,住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岗上村。被告侯X,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5日,住南召县四棵树乡三岔口村。

原告陈X与被告侯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永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