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容天祥。
委托代理人:张琼芳,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涛。
委托代理人:文浩,湖北玉沙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容天祥因与被上诉人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3)鄂洪湖民初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容天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琼芳、被上诉人杨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3)鄂洪湖民初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宋 超
审判员 杨诗新
审判员 曾凡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