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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53号

容天祥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容天祥,杨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容天祥。

委托代理人:张琼芳,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涛。

委托代理人:文浩,湖北玉沙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容天祥因与被上诉人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3)鄂洪湖民初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容天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琼芳、被上诉人杨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3)鄂洪湖民初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宋 超

审判员 杨诗新

审判员 曾凡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