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73号原告钟友发,男,1977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范金妮,女,1994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黄嘉晨,男,汉族,成年,梅州市梅江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友发诉被告范金妮、黄嘉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友发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友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友发负担。
审判员 余 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亮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