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30执6号申请执行人曾学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罗俊英,女,汉族。关于曾学东申请执行罗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罗俊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俊英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曾学东借款70000.00元,且从2014年2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向曾学东支付借款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止。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75.00元,执行费961.00元,共计71736.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俊英在盐津县盐井镇县大街81号6楼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第4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得办理罗俊英名下位于盐津县盐井镇县大街81号6楼房产证号为(2012)0499的房屋转移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