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022号
原告:诸暨市大唐辰辰针织厂。经营者:顾迪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信云。
被告:杭州中屋人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东明、徐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大唐辰辰针织厂诉被告杭州中屋人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大唐辰辰针织厂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诸暨市大唐辰辰针织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大唐辰辰针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诸暨市大唐辰辰针织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吉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贾昱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