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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64号

孔玮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孔玮,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64号

原告:孔玮,女。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管维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艳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佼,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孔玮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尹 为

审判员 余 杰

审判员 熊艳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