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305号原告武夷山市度假区苏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杨端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家华,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夷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国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夷山市度假区苏闽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夷山市度假区苏闽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崇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