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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898号

毕章敏与吉林省地下铁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毕章敏,吉林省地下铁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898号原告毕章敏,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地下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59号新宇富贵苑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张雪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章敏诉被告吉林省地下铁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章敏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毕章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立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