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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500号

徐媛与哈尔滨鸿阳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媛,哈尔滨鸿阳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徐媛,女,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哈尔滨鸿阳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顺益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林,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险峰,黑龙江辰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媛与被告哈尔滨鸿阳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撤销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动对被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媛撤回对被告哈尔滨鸿阳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范旭明

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

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甜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