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民初8号原告董某。被告帅某甲,务农。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帅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黎清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帅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帅某乙。我们结婚初期感情尚好,结婚二年后,被告经常在外赌钱不归,为此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30万元。被告帅某甲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与被告帅某甲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帅某甲,现在安陆市紫金路小学读书。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3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其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亦未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此,原、被告应当正视婚姻家庭,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增加夫妻之间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黎清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晚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