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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执监1号

莱芜旭虹洗煤有限公司与李士涛、尚丙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旭虹洗煤有限公司,李士涛,尚丙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旭虹洗煤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士涛。

被执行人:尚丙莲。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旭虹洗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士涛、尚丙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因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由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吴忠成

审判员 郑凤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