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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13672号

王×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13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华宾,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

上诉人王×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8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季怡

审 判 员  史 磊

代理

审判员  施 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祁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