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13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华宾,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
上诉人王×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8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季怡
审 判 员 史 磊
代理
审判员 施 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祁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