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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096号

邹文清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邹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096号罪犯邹文清,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芗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文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190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邹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文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十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一点八分,获得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文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文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二O一六年月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