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674号罪犯孙小刚。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园刑初字第00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小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1日交付执行。后因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回重审,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2)新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08)新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小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孙小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的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5日再次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孙小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孙小刚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小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孙小刚,在2015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6分。2012年8月、2013年2月、2014年12月、2015年7月四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孙小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孙小刚属累犯,应当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小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林
代理
审判员 徐莹颖
代理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