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31号原告薛妹柱,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贾新华,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赵随中,男,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妹柱与被告贾新华、赵随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妹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妹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妹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妹柱负担。
审判员 沈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