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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82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82号原告李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