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82号原告李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