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嘉树,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戴美智,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秀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秀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炜,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戴嘉树、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秀琪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嘉树、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秀琪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菁
审 判 员 黄文蔚
代理
审判员 吴海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培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