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5601号
原告: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吕山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祁良法。
被告:绍兴市东湖丝绸印花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湖镇塘下赵村。
法定代表人:胡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东湖丝绸印花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