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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林中执字第1号

李延虹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延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林中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李延虹,女,汉族,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赵利刚,男,汉族,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李艳梅,女,汉族,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2015)延林中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查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池北区高丽酒店1楼西起第4、5、6号门市房。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延虹申请解除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池北区高丽酒店1楼西起第4、5、6号门市房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池北区高丽酒店1楼西起第4、5、6号门市房的查封。

审判长  李凤杰

审判员  孙志梅

审判员  袁志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源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