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于文通,男,1931年2月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葛丽,女,现住鸡东县鸡东镇。被执行人范春华,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于春艳,女,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于文通申请执行范春华、于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文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0)鸡东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2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案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尚朱履行的执行款247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于春艳工资21900元、范春华工资2886元共计24786元,本院已将提取的执行款24786元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0)鸡东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