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司红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进光,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司德友。被告殷庆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联合,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红雷诉被告殷庆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红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红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司红雷负担。
审判员 李立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