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异17号案外人北京甲乙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72号712。法定代表人程亚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亚洲,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凌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赵学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蔺楷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新府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72号丹耀大厦608室。法定代表人李林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云平,男,1973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935室。法定代表人李林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祁劲峰,女,1969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金英圣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6号院5号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康阳。被执行人李林锴,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院在执行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新府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府和信公司)、北京中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新公司)、北京金英圣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英圣杰公司)、李林锴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北京甲乙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乙丙公司)以本院查封的位于北京市×××176号丹耀大厦-02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日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新府和信公司名下的上述涉案房屋。
本院认为,本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案外人甲乙丙公司对本院轮候查封的标的物提出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北京甲乙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华
代理
审判员 侯成成
代理
审判员 连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