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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4974号

吴国庆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吴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974号罪犯吴国庆。现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武少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国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计九千元继续追缴。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0)常少刑抗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日、2012年10月31日、2014年5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均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4日至2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庆,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吴国庆,在2015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6分。2015年4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后所处罚金及追缴的赃款及赃物均未履行,提供了某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为村低保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吴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四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过坚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