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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行初字第18号

王么乃不服玉门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初字第18号原告王么乃。委托代理人刘廷君,酒泉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玉门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建斌,局长。行政负责人马风林,玉门市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晓军,玉门市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刘德江,玉门市独山子派出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么乃不服被告玉门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么乃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么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么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么乃负担。

审 判 长  李军科助理

审判员  马兴霞

人民陪审员  卢国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仲燕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