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91刑初19号公诉机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猛,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庆市萨尔图区。2004年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04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高新检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阚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猛酒后驾驶思巴鲁轿车由大庆市万宝小区皮草城行驶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仁和快捷宾馆门前倒车时,与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本田轿车相撞,李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当场将王猛抓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猛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9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猛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猛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损害赔偿协议书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猛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孙康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