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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546号

冯佳权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C}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546号罪犯冯佳权,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曲中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佳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冯佳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佳权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4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三次,2014年10月1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5月13日止。罪犯冯佳权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冯佳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佳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莉萍

审 判 员  李鸿波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招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