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627-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建德市新安江新安东路555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林加善,董事长。被执行人建德市翠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万宇大厦312号8层。法定代表人徐炳军。被执行人建德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西门街7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英。被执行人徐炳军,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李英,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杭州惠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上章村。法定代表人张新军。被执行人张新军,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融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黄盛村。法定代表人王建章。被执行人王建章,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浙江万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C楼701、702室。法定代表人李英。被执行人徐波,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徐炳良,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洪流,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徐风,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089号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英在杭州杭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120万股权,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英在杭州杭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120万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翀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