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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801号

原告周建诉被告河南省国有延津林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周建,河南省国有延津林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周建。被告河南省国有延津林场。法定代表人毛永明,该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诉被告河南省国有延津林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周建负担。

审判员  张瑞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