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7173号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霞,系该公司法务助理。被告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臧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君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