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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7173号

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佟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佟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7173号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霞,系该公司法务助理。被告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臧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君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