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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执字第00434号

于博军与刘德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博军,刘德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于博军,男,满族,1960年9月15日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德才,男,1952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博军与被执行人刘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德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勇哲

审判员  沈 伟

审判员  秦利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