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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7号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明仁支行与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明仁支行,陈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7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明仁支行。

负责人:郭艳秋职务:支行行长。被告陈海燕,女,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明仁支行诉被告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明仁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立东

审 判 员  白根柱

人民陪审员  刘佳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