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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16号

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与武汉元聚三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武汉元聚三江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16号原告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徐东路32-38号中力名居3栋3单元202号。负责人刘生林。委托代理人李沉,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元聚三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4号青山火炬大厦1栋1单元21层2105室。法定代表人胡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武汉元聚三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红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