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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772号

李大路与严海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严某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7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逄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