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314-3号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韦德敏,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韦火语。被执行人覃凤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韦火语、覃凤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覃凤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新兴营业所账号为62×××11账户内存款,现被执行人韦火语、覃凤桃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马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茂善
审判员 覃明裕
审判员 覃 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枝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