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739号
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副总经理。
被告:钱世凯,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贾岩岩,女,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鑫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榆树市五棵树镇南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世凯、贾岩岩、榆树市鑫达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00元减半收取为51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100元,由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叶红
代理
审判员 唐虹梅
代理
审判员 郭鹏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