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58-1号申请执行人郑红。被执行人袁谋绒。被执行人林悦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红与被执行人袁谋绒、林悦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谋绒、林悦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红发现被执行人袁谋绒、林悦然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格烈
审判员 覃大树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