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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039号

谢迅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039号罪犯杨显文,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苗族,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显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25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显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杨显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显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八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五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该犯系病残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2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杨显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罪犯杨显文的犯罪性质和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显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碧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