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3号罪犯卢远达,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远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17438.4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5日入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31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07月1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远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7.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远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远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阙 斌
审判员 刘 涌 泉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婷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