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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962-1号

祝本帅与张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祝本帅,张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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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962-1号

原告:祝本帅,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闯,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本帅诉被告张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本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本帅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