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962-1号
原告:祝本帅,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闯,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本帅诉被告张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本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本帅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