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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办事处南慧二期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李耀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办事处南慧二期业主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李耀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办事处南慧二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慧花园小区。代表人孟凡富,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田相文,男,1940年10月23日出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慧花园小区业主,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慧花园二期23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253号。代表人孟宪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耀洲,男,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福祥1委5组。本院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黑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办事处南慧二期业主委员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李耀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耀洲暂无执行能力,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办事处南慧二期业主委员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李耀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耀洲暂无能力履行义务,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建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季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