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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5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封承良高华桥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封承良,高华桥,封传友,封明波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封承良,男,汉族,1954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高华桥,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封传友,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封明波,男,汉族,1972年1日19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封承良,高华桥,封传友,封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650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封承良,高华桥,封传友,封明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于2015-12-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执行[所执行款项支付被执行人(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52、03054号案案款,未执行完毕],现本案现无资金供执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在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冻结了被执行人封明波所有的工程款20万元,此款由于政府暂无资金支付,付款期限无法确定,目前不具执行兑现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孝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东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