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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857—1号

申请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徐汉峰排污费征收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徐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857—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姜成春,局长。被执行人徐汉峰,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2015)莱州行执字第851号行政裁定的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3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徐汉峰的银行存款四千零五十元,但被执行人徐汉峰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汉峰的银行存款四千零五十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亚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战农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