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857—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姜成春,局长。被执行人徐汉峰,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2015)莱州行执字第851号行政裁定的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3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徐汉峰的银行存款四千零五十元,但被执行人徐汉峰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汉峰的银行存款四千零五十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亚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战农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