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5号
原告:杨凤山,男,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刘家镇永生村5组
被告:李淑丽,女,1969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闵家镇闵家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山诉被告李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凤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