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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5号

杨凤山与李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凤山,李淑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5号

原告:杨凤山,男,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刘家镇永生村5组

被告:李淑丽,女,1969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闵家镇闵家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山诉被告李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凤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