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292号罪犯李金法。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法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李金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3次,考核表扬3次。2013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法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法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瑞祥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