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74号原告高秀英,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陈杰,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英诉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英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70.00元减半收取1,18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启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 婷 来自: